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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益玲是个最顽强的对抗者。她坚信,这只是稠州银行“夺取股份”的一种模式。她说,她为稠州银行奉献过自己的青春,但没想到银行管理层会为了利益而冷酷对待员工。
丁益玲出生于1968年,21岁时加入了稠州城市信用社(稠州银行前身),成为一名存款营销员。2007年7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后,与稠州银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3日,丁益玲被稠州银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她违反了“浙稠银【2007】56号”及“浙稠银【2006】18号”所规定的存款营销员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及奖惩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丁益玲对此愤愤不平,“银行认为我拉存款完成得不够好,其实我知道,也有很多人比我任务完成得更差。他们的目的就是想要我的股权。而且,当时我的年龄也有40岁了,银行明着没说,但这种危机感,平常感觉比较明显。”和丁益玲同时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有刘莺、马红艳两人。
“我们认为,自己能胜任岗位工作,银行凭什么说解除就解除?” 丁益玲说,虽然接到银行的通知,但她们三人依然坚持不离岗。
丁益玲说,2008年稠州银行做出了解除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但却没给她应得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及退还押金、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银行方当时很明确地告诉我,这些需要先办理退股手续,不然不予办理。”丁益玲于是将稠州行诉上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记者从一份2009年4月29日做出的“义劳仲【2009】裁字第65号”裁决书,确认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被解除,并裁决稠州银行在该份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丁益玲工资、奖金及补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对此,稠州银行不服,并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
“当时,是董事长亲自找了我们,要求调解。”丁益玲告诉记者。2009年11月2日,义乌市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稠州银行支付丁益玲工资、经济赔偿金、风险押金共计98129.36元了事。
劳动关系解除了,但丁益玲却并没有易手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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