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18亿元国有不良资产债权仅卖1800万引质疑(2)
拍卖公告可以附加什么样的条件
事实上,该起拍卖还有另两个蹊跷之处。
相关法律规定,拍卖公告要提前7日刊登。中正公司2006年12月15日发布公告称:“有意竞买者请于2006年12月17日16时前持有效证件及竞买保证金来我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这意味着,公告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在7日前发出了,但人为限制了竞买人的条件,只给两天准备时间。法律规定7日,实际上就是要给竞拍者一个考虑和准备的时间。拍卖公司限定在两天内,很可能把其他竞买者排除在外,也可能是在跟法律玩文字游戏。”张献和说。
对此,张婷婷回应,公告中的附加条件由委托方长城公司制定,与中正公司无关。中正公司已按要求提前7日公告,至于公告中制定什么样的附加条件,法律没有规定。我们限定时间,是为确定保证金在拍卖前到账,因为汇款还有个到不到账的问题。
“这种回答意味着,委托方和拍卖公司可以制定任何条件。拍卖国有资产应本着实现国有资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卖的价格越高越好,而制定限制性的竞拍条件,只给有意向者两天的准备时间,这等于人为的附加限制条件,从而剥夺了更多人竞拍的权利。”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一位副教授说。
受到质疑的,还有拍卖人的资质。
崔东旭告诉记者,“辽南资产包”的拍卖,是由拍卖师李勇主持拍卖完成的。而李勇不是中正公司的,是另一家名为荣信公司的拍卖师。
商务部2004年《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崔东旭认为,根据规定,这种兼职的拍卖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李勇在7月19日的庭审中表示,他当时的确是在荣信公司任职,是接到电话临时到中正公司主持拍卖会的。这种做法行业规则是允许的。
张婷婷则称这是行业习惯,只要拍卖师具有拍卖资格,李勇主持中正公司的拍卖会不影响拍卖结果,拍卖行为是有效的。
转让程序是否违法
在6月7日的庭审中,国有资产18亿债权转让过程中,其公告、拍卖、备案程序是否违法,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物贸中心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采取资产包转让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至少22个工作日前刊登不良资产处置公告。”而此案中,长城公司根本没有发布该笔不良资产处置公告,从而限制了大量的竞买人。
7月19日,被告代理律师称,长城公司2006年4月已经在辽宁当地媒体上刊登了一系列关于该笔不良资产的处置公告,对2000年收购的不良资产剩余部门整体打包,债权资产总额合计约50亿元。
“但是,此‘包’非彼‘包’。”崔东旭说,长城公司4月份发布的公告是涉及4700多户的大资产包,而本案涉及的是其中一部分,18亿元债务的“辽南资产包”,仅涉及2700多家企业。
记者从长城公司提交给辽宁高级法院的《关于本溪物资贸易中心诉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郝希仁债权转让纠纷情况说明》上看到,“2006年11月18日,沈阳办事处向公司总部上报《关于抚顺热电厂等4768户企业及自然人债权和50项物权打包转让项目分包处置的请示》,将原资产包分为三个包即辽南包、辽东包和辽西包。”
崔东旭称:“11月份才将大包拆分,却声称4月份就已经公告了。公告的和拍卖的是两个包,价钱相差一倍还多。这说明长城公司并未对“辽南资产包”发布处置公告。”
针对这笔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种种疑问,中国青年报记者7月20日来到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该处资产经营处处长戴兵告诉记者,办事处负责人不在,也不方便接受采访。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公司有规定,需要总结形成材料,向领导请示,再决定是否作出回应,办事处处理国有资产的日常事务也很繁杂,也没有精力一一接待媒体。此案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800万元的底价我们肯定是有评估的。18亿元债权,这么大一笔数额,光材料就厚厚的一摞。现在不仅是社会上,包括公检法都对我们资产管理公司有误解,我们也有苦衷。”戴兵说。
戴兵称:“几千万国有资产处理为几百万,是要经过层层程序的,包括调查形成公文。低价卖给买受人后,公安局审问我,‘好几百万的国有资产,为何几十万就卖掉,是不是有问题啊?’18亿的国有资产1800万卖掉,从情理上来看,谁都认为不合常理,但我们处理资产的程序,确实是遵循‘公开、公正’的。我们相信法院能给个公正的判决。我们的业务非常多,每年都有任务,除了接待新闻媒体、司法部门,有时候还要接待一些上访的人。我会把你提出的问题反映给领导,怎么处理领导会有宏观的把握。”
记者留下了需要采访的问题,截至记者发稿时,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没有回应。
处置不良资产可能存在寻租空间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因暗箱操作、恶意串通或转让程序违法等问题引发的有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逐渐增多,不良资产转让行为诉至法院后被撤销现象也时有发生。2008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判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沈阳办事处与厦门某公司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那么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是怎样运作的?其成立初衷是什么,其处理国有资产过程中又遵循着怎样的原则?
公开报道显示,四大资产公司(AMC)成立时,财政部为AMC提供了4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AMC获准向对口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了固定利率为2.25%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AMC用这些钱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这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管理和处置资产,在转让资产时,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
然而,2005年,国家审计署报告披露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715亿元违规问题。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曾表示,违规剥离和收购不良资产、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和财务管理混乱是资产管理公司的“三大问题”。
事实上,自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如何处置不良资产一直备受争议。
一名金融业人士称,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企业的债务能够轻易地通过银行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那么企业就会把资产管理公司看作一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会把企业的债务推给资产管理公司,从而造成新的不良贷款。这给资产管理公司带来了道德风险。既然企业不断产生不良贷款,而银行又在没有完全厘清责任、账目等的条件下简单地把不良资产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那么如果资产管理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尽快让不良资产脱手,就会压低价格,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社会利益。
长城公司原总裁汪兴益曾表示,对于不良资产处置,既要做到每笔资产都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处置,又要防止采取简单的行政手段、指令性的办法。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尽量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提高处置的透明度,把处置工作置于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督之下。要强化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强调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暗箱操作、权钱交易、违规处置等行为。
一名业内人士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的监督机制就是有问题的: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的角色是政策性的,财政部全额拨入资本金,央行又对其发放了再贷款。另外一方面,它仅仅负责资产运作,主要手段是债转股、债务重组、拍卖、债权出售以及以物抵债等等。其资产运作过程中的损失,也都是由国家承担的。在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人员拥有不良资产处置的全部成本和收益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存在不对称。由于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并没有一个硬性指标,资产管理公司掌握了资产折扣权,这里有“寻租”空间。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中国改革高层论坛”上曾直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问题严重。他坦言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价格方面存在问题,出现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的严重问题。他表示,AMC处置可疑类、损失类资产,要注意“冰棍效应”。可疑类、损失类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数量上和速度上的平衡关系。一般来讲,所拖时间越长,回收的价值越小;但处置快了,也会面临“为何不多回收一些”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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