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18亿元国有不良资产债权仅卖1800万引质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顾之/CFP
18亿元国有不良资产债权,却只卖了1800万元。购买人随后仅靠其中一笔债权(约占总额1.4%),就不仅收回了1800万元的投入,还可以另赚800万元。这起债权转让引发了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和争议。
2006年12月2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将“辽南资产包”的2721户债权、总额186629.78万元,以1800万元底价拍卖出去。质疑者称,此次国有资产的处置、拍卖等环节,均存在舞弊的可能。
目前,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已对此立案侦查,该局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称,“经审查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一案有犯罪事实……决定对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案立案侦查”。
18亿元国有不良资产债权,只卖了1800万元。购买人随后仅靠其中一笔债权(约占总额1.4%),就不仅收回了1800万元的投入,还可以另赚800万元。这起债权转让引发了公众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和争议。目前,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已对此立案侦查。
1999年,国家为处置中、农、工、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分别成立了东方、长城、华融和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是这四大资产公司处理金融不良债权的模式之一。
2006年12月2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将“辽南资产包”的2721户债权、总额186629.78万元,以1800万元底价拍卖给了郝希仁。
2010年5月,本溪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物贸中心)作为“辽南资产包”债务人之一的担保人,认为这起超低价转让的背后有违法违规行为,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债权转让无效。沈阳中院判其败诉。物贸中心随后提出上诉。2011年7月1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三次开庭审理。
物贸中心副总经理李秀福认为,这起超低价转让不良债权行为背后有黑恶势力介入。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下发给李秀福的“立案告知书”称,“经审查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一案有犯罪事实。”“立案决定书”称:“决定对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案立案侦查。”
“仅用债权的九牛一毛就大赚一笔”?
物贸中心向沈阳中院提起诉讼后,沈阳中院今年3月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因郝希仁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亦是风险投资,并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6月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巨额不良资产转让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问题。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质疑者称,此次国有资产的处置、拍卖等环节,均存在舞弊的可能。
2006年12月1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辽宁中正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将“辽南资产包”的2721户债权、总额186629.78万元进行拍卖,起拍价为1800万元。
随后,中正公司刊登拍卖公告,在2006年12月的拍卖会中,经过一轮竞价,郝希仁以底价竞得。
李秀福告诉记者,郝希仁购买这笔国有资产债权后,于2007年9月将资产包中的债务人之一——本溪物资贸易中心汤岗子经营部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偿还1600万元本金及利息。鞍山中院据此案还查封了担保人物贸中心近3000万元的资产。
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鞍山中院于2010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郝希仁的诉讼请求。按照这一判决,郝希仁将得到2600多万元本息。
那么, 18亿元的债权怎么才卖了1800万元?
对此,长城公司沈阳办事处递交沈阳市中级法院的答辩状称:“该债权包存在档案资料不全、大部分债权已过时效、物权资产欠缴大额费用等瑕疵,如自行追偿,存在投入成本大,债权实现周期长,且可能面临部分或全部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以转让方式处置,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债权资产回收,避免未来风险。郝希仁在受让债权资产的同时,也继承债权资产本身的风险,价格上保留一定利益空间也符合商业原则。因此该债权包不存在转让价格过低,恶意损害国有债权问题。另外,长城公司系公司制管理,其处置债权行为系商业行为,有权自主决定债权处置的相关事宜,包括处置价格问题。”
但李秀福认为,郝希仁仅用债权包的九牛之一毛,就收回了1800万元的成本,还另赚了800万元。如果以此推算,整个债权包给他带来的效益将以“亿”记,这难道还不算国有资产流失?低价转让的背后可能存在问题。此外,长城公司是国企,其职能是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长城公司不是私企,其处理的也是动辄数亿元的大笔国有资产,公司却称其行为是“商业行为,可自主决定”,那这些大笔交易的背后,究竟有没有问题,又靠谁来监管?
举行拍卖会之前就已内定买家?
事实上,原告方质疑最多的是转让、拍卖的程序是否合法。
李秀福称,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如有意登记参与竞买,应当于拍卖5日前缴纳竞买保证金100万元并领取竞买号码。
但是,记者获取的一份“竞买登记单”显示,郝希仁在购买“辽南资产包”缴纳保证金时,注明1700万元,且其中的1600万元支付给长城公司。
在李秀福看来,缴纳竞买保证金、领取竞买登记单的时间,一定应在拍卖会开始之前。这份登记单足可证明,在尚未开始拍卖之前,交易双方与拍卖公司早已恶意串通,事先“内定”好了买主,并交付了几乎全额价款,完成了本次交易。这必然导致此后的拍卖会沦为毫无意义的一场假戏。
对此,中正公司办公室主任张婷婷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前付款是一种“诚意”的表现,就像买东西可以先付定金或者全款一样。
“拍卖即是由出价高者竞得,拍卖的是国有资产,为什么在尚未举行拍卖之前,竞拍者就已经向委托人长城公司付款,那拍卖还有什么意义,这又是否符合《拍卖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记者问。
张婷婷回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竞买者不可以在拍卖之前先给委托人付完全款。法律没有不允许,这样做就没有不合理之处。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工商管理系王老师告诉记者,在拍卖之前,交付保证金是正常的,但在拍卖会开始前,买主还没决定的情况下,就直接给委托人长城公司几乎支付了全款,明显存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的可能,难免让人生疑。
辽宁省社科院财政金融研究所所长张献和也认为,拍卖前直接近乎支付全款的行为,令 “公平、公正”、“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形同虚设,可能最终导致巨额国有资产低价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只有一人竞拍?
李秀福称,据其了解,拍卖当日仅有郝希仁一人参与竞拍。根据规定,仅有一人参与竞拍时,不符合拍卖竞价原则,应终止拍卖,如一人竞拍获得成交,拍卖应为无效。
“现在能够证明拍卖现场仅郝希仁一人的最有力证据就是录像。”原告代理律师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崔东旭说,根据拍卖业的行业规则,拍卖人应当制作拍卖现场光盘。沈阳市中院法官前往中正公司调取该份光盘证据时,拍卖公司表示确有该份光盘,但已移交给了被上诉人长城公司,并向法官提供了一份名为“拍卖成交后需交给长城公司的资料”的证据材料,其中第7项即为“拍卖会现场录像”。然而,一审法院在向拍卖公司调取证据时,拍卖公司说拍卖录相交给长城公司,而长城公司在庭审却说拍卖公司没有移交。
7月19日的辽宁省高法审理过程中,张婷婷先是称,肯定有录像,而且已交给长城公司。之后张又称,应该是有,但自己没有看到。长城公司代理人则表示,长城公司没有收到录像。
对此,李秀福说:“拍卖现场肯定有录像,因为拍卖公司的张婷婷曾经在拍卖公司办公室给他放过这个录像。从录像上看,只有郝希仁和一个随从人员在参与竞拍。这是长城公司和拍卖公司拒不提供录像的根源所在。”
张婷婷则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自己从没看过这个录像,也不知道该录像是否存在。
至此,拍卖的一项重要证据现场录像始终难以在法庭上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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