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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记者 李若愚)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可以直接用人民币在境外设立或收购企业。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银行和企业可以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央行表示,此举将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使相关金融服务的手续更加便利,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
央行解释称,直接投资具体指通过设立、并购和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
2009年,我国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试点地区的企业在跨境贸易中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结算。2010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范围由上海市和广东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等共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央行的公告,这些地区将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央行要求,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预防不法分子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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