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青十条”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通过增强信贷服务的有效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创新抵(质)押融资方式、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等十个方面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工作进行安排与部署,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信贷投放要“精准”
意见提出,要积极引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制定精准度高、因企而异的信贷投放措施。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传统行业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要及时给予有力支持;对传统行业中有订单、有品牌、有效益、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资产置换等手段,帮助企业化解危机;对无市场无前途的“僵尸企业”,要逐户制定风险处置化解方案,避免“一刀切”式的信贷退出,除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外,还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银行信贷资产权益,防止企业在重组改造中悬空逃废银行债权。
意见还要求积极推行联合授信和银团贷款模式。近期,重点推进金融债务余额折合达5亿元(含)人民币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客户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债委会集体研究处置方案,采取差异化措施处置。对违反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单方面采取抽贷、断贷、停贷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银行业协会可给予同业谴责或同业制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风险的,探索建立特别名单制度。
以贷转存、存贷挂钩行为要查处
实施意见还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行了规定,要求加强对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的监督,取消贷款融资服务中的一切不合规收费。对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意见还提出,强化政府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益职能,组建市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持续加大财政奖补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风险时,各方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担损失。对诚实守信、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降低准入门槛、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融资放大倍数等措施给予有力支持。
完善转贷机制助企业渡过续贷难关
意见要求,各区(市)均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积极帮助素质好但暂时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运用转贷引导基金提供增信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服务对象、申请条件、使用额度、周转期限、资金成本等,科学设置审核程序和资金划转流程,切实加强管理,严密防范风险。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授权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续贷过桥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运作。
大力发展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
在创新抵(质)押融资方式方面,意见要求,完善不动产融资相关服务。对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民间融资、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抵押融资业务,需要办理土地、房产等登记手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高效办理有关事项。探索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动产、权益抵(质)押登记平台。鼓励将作为抵(质)押物的资产在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进行托管和处置流转。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解决动产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发挥股权、农村产权、海洋产权、能源环境等交易市场的作用。
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
意见提出,深入拓展直接融资,力争每年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3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30家以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100家以上。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实体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方式融资,推动市政债、资产支持票据、城投债等融资工具使用。进一步加大保险资金使用力度,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信息平台和常态化项目对接机制,引导推动保险资金在我市投资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健康领域。支持发展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意见还从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加强金融逆周期调节机制建设、培育诚信守法金融文化、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建立金融案件处置绿色通道等方面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行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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