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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体系建设来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78到1988年,这一阶段主要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改变了国家行政活动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第二个阶段是1989年具有理程碑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中国进入了“民告官”时代。
第三个阶段则是1989年到现在,主要是行政诉讼及其配套制度的快速发展。如行政处罚、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法律的制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称,“这些配套制度,以倒逼的形式,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在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它的地位相当于行政法通则,是行政法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地位非常高,全面确立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唐尧说。
尽管学术界承认上述行政法规具有工具性的作用,但其本质是控制和约束国家行政权力。
“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是比较完善的,关键是如何确保执行,和相关的监督制度。” 唐尧说。
何兵也认为,一方面,通过宜黄事件等极端案件,地方政府要反省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如何兼顾,“法律大于天”的观念必须树立。另一方面,要更强调法律的执行,“违法拆迁,暴力拆迁,其实已触犯了刑法,应以破坏财产罪论处,而污染环境等等,也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这些违法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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