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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本书则是检视了公民身份在现代社会中的福利、意识形态和变迁,认为主导范式下的公民身份内容应该加以变革,即不能只强调公民身份名义下的权利,还应该平衡公民身份名义下的责任与义务,在三者之间逐渐达致平衡。发达国家应该加强公民身份中包含的责任与义务选项,而不能过多地强调其中包含的福利权利。作者罗奇的出发点是看到了二战以后,在西方国家的福利社会发展中,公民强调享受越来越多的福利,但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责任和义务。只要你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你不工作也有不被饿死的权利,你没有钱也有被医院救治的权利。罗奇认为,这是应该的,可是,只有这些是不够的,这可能助长的懒惰、故意不工作等社会恶劣行为也是应该被考虑的,所以需要强化责任和义务。
公民身份的中国建构进行时
在公民身份的建构中,在此前的学说中,主要包括三种权利,简单来说,一是公民权利,即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言论权等权利;二是政治权利,即参与投票、政治民主、依程序获得公共职位等权利;三是社会权利,即公民有权获得教育、医疗、住房、贫困等方面的国家帮助和社会救助。不过,在这两本书,都提到了公民身份的第四种权利,即文化权利,尤其是对少数族裔来讲特别重要。
这些内容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进行中,经过200多年的制度建设和权利争取,已经相对完善。尤其是二战以后,福利国家的建设极大地丰富了公民身份的内容,而且将原来在理论上具有的公民身份内容落实了下来,以逐渐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正是在这样的时空背景下,《公民身份》重新梳理厘定公民身份这个重要概念,并探讨在此过程中的政治、社会、理论争论。《重新思考公民身份》则是检视福利社会存在的弊病,因为大规模的福利化也形成了一些问题,比如“去道德化”,即无论你是不是故意不工作,都能领到失业救济金;再如,福利化没能完全解决贫困,相反还造成了新的贫困,形成了“消极的穷人,一般是长期的福利领取者”,造成了“福利依赖”。
在读这两本书的时候,我总是忍不住停下来思考当前中国的现实,并禁不住地与书中提及的问题相比较。于是,不得不慨叹中西方之间发展的差异与差距。中国与西方共处一个时代,却处于截然不同的空间,以民族国家作为区隔的空间划分,注定了我们的处境与他者的思考几乎完全错位。别人思考的是付出过少福利过多的问题,我们的处境是付出过多福利过少的问题,两者的内容显露了历史的残酷和空间的无情。而且,从公民身份的完整内容来看,福利多少的问题不过是社会权利的部分内容,在我们的社会中,需要为公民身份争取的权利远远不止社会权利。
比如,孙志刚案表明的是公民权利的内容。看上去这是一个远去的案例,而且因为社会动员而取得了积极的政策效果。但是,不是说在他之后由于政策出台就完全避免了这样的悲剧,“躲猫猫”致死、“喝凉水”致残的狱中丑闻,其实都是孙志刚案的翻版。要知道,虽然他们的身份因为犯罪具有质的差别,但公民权利的生命权或者说人权并不应该因此而少半点内容。而那些在拆迁中丧失财产或生命的百姓们,其实与上述人士遵循着一样的学理或常识。所有在拆迁行为中发生的社会抵抗和个体抗争,从公民身份的角度讲,都是在争取或落实公民身份的内容,而这些内容是写在了我们的宪法之中的。
当然,从历史上看,对公民身份的成长来说,这些行为具有某种必然性,正如罗奇所说:“不管是捍卫他们对于专制政府的权利,对于扩大权利的努力(比如,英国和其他地方的妇女运动),还是对于赋予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实质性内容的争取,20世纪的政治史都充满了公民抗争的故事。”“从历史的角度上看,在现代化这一漫长进程的大部分时间里,大多数西方社会的群众所经历的公民身份形式是有限的和不完全的,只有经过这一段时期之后,公民身份的形式才变得更为完整和层次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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