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次级债发行门槛拟降低 需构建长效机制
保监会近日公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降低了险企发行次级债的门槛,有望缓解保险公司因业务快速发展而面临的偿付能力不足难题。分析人士认为,次级债是保险公司在融资渠道不畅情况下的无奈之举,打开股市渠道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从长远看,保险公司还需通过提升整体盈利能力来构建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
保监会发布新版征求意见稿拟降低险企发债门槛
保监会近日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继2004年《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保监会第二次发布征求意见稿,上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则是在2010年12月。
与之前的暂行办法相比,去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显提高了险企发行次级债的门槛。除增加了“开业时间超过3年、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等条件外,还规定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上一年度末动态偿付能力预测未来1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于100%的保险公司才有资格申请募集次级债。
所谓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可以把一定比例的次级债计入资本性负债,作为实际资本。这样通过发行次级债,保险公司可以增大实际资本,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随着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张提速,偿付能力压力也随之越来越大,虽然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目前业已达标,但在快速扩张中仍面临持续补充资本金的压力,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急需补充资本以使偿付资本充足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配。基于此背景,保监会对意见稿做出了修改。新版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申请发债的险企“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的条例,同时将上一年度净资产的要求从10亿元下调至5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只要低于150%或预计两年内低于150%就可申请发债。可见,发行次级债的条件明显放宽,发债门槛也大大降低,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将更加受益。
但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新版意见稿仍对险企发债作了上限限制,降低了可融资的总规模。2004年发布的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按照上年末净资产净值的100%发行次级债,而新意见稿仍保留了原意见稿中要求保险公司募集后的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并对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做出限制。此外,次级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等。
发行次级债成险企面临偿付能力压力的无奈选择
2011年,保险行业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在全行业蔓延。保监会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有4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6家接近偿付能力充足率100%的警戒线,还有不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雪上加霜”的是,监管层多次表示要将偿付能力列为今年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且目前采取的动态监控意味着保险公司资本金需随着保费的增加而增加。中信建投证券保险分析师魏涛认为,保险公司是高负债经营企业,负债率一般在85%-90%以上,监管要求使得保险公司对资本的消耗速度更高。由于保监会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要维持150%以上,因此最低资本增长1%,实际资本要比最低资本多增长50%才能继续维持150%的充足率,否则偿付能力充足率就会出现下降。
毫无疑问,融资是增加实际资本最快最有效的办法,而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股市融资、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事实上,2011年除了新华人寿等公司外,绝大部分险企的上市计划遥遥无期,因此短时间内很难通过股市完成资本金的补充。在此背景下,除了股东增资,次级债自然成为险企融资的重要手段。
粗略统计显示,今年前5月,保监会已经批准华安、泰康、百年、信泰、人保财险、华夏人寿等六家保险公司共计发行不超过90.5亿元的次级债。有专家称,政策门槛降低后一大批保险公司将符合发债条件,这是在我国保险行业迅速发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不高且缺乏适当再融资渠道的背景下,为保险行业补血的重要途径,并预计今年次级债融资将会掀起一轮高潮。
魏涛表示,次级债是保险公司在上市渠道不畅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发行次级债只能在短期解决偿付能力的问题,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未来3至5年的偿付能力的问题。这是因为发行次级债的规模受政策限制很大,而且从现有市场环境看,次级债的发行成本在上升。
事实上,在金融机构前期已经大量投资次级债使得市场总体吸纳能力有限、金融危机使得投资活动更为谨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市场对次级债的需求必然呈下降趋势。因此,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实际认购数量可能低于拟发行数量,难以筹集到预定规模的资金;若要实现一定的筹资规模,次级债的最终票面利率可能会高于预定利率,增加保险公司的融资成本。
需警惕次级债潜在风险 构建长效资本补充机制
对于发行次级债,业内争议已久。“反方”观点称,次级债的潜在融资风险不容忽视。在降低次级债发行门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注意防范由此而产生的次级债发行风险、到期偿还风险等,监管机构应认真审视大规模发行次级债引发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客观来讲,在次级债存续期内,如果因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发行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偏低,将会影响次级债本息的如期兑付。发行人无法按期兑付会使其面临偿付能力风险,这种风险会直接导致次级债发行人的商誉损失、信用等级下降、外部融资困难。虽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持次级债降低还本付息的压力,但如果某家发行量较大的保险公司出现困境,则可能波及其他保险公司,牵连到大规模的保险资金,可能引发整个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的动荡。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发行次级债只能暂时解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如果不改变以往只重规模和速度,忽略质量和效益的发展模式,就很难走出需要不断补充资本的循环。从长远来看,提高偿付能力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整体盈利能力的提升。
魏涛认为,只有打通融资渠道,才是解决保险行业发展的长远之计。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险行业根本问题,融资渠道不畅已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瓶颈,在内生资本不足、发债只能“治标”的前提下,打开股市融资渠道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道。
从融资角度看,解决保险公司资本约束最根本的办法是打通上市融资的渠道。随着保险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没有足够的钱去注资。放开保险公司上市融资渠道,才是“标本兼治”的良药。业内人士指出,在资本消耗上,保险公司和银行有很大的相似性,但银行融资渠道已相对成熟,一些具备实力的城商行在积极筹划上市,而保险公司上市动静不大。如果未来两年不能彻底打通上市渠道,保险行业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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