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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乐山政府索280万元物质奖励
1989年5月,61岁的广东顺德农民潘鸿忠到乐山旅游,游览乐山大佛、乌尤山之后,随手用傻瓜相机拍了一张睡佛照片。而正是这张照片,让潘鸿忠被认为是乐山睡佛的发现者。
实际上,1991年,潘鸿忠被乐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随后,由他撰文的《乐山巨佛发现记》被刻成石碑,竖立在新建的观佛楼的墙上,被誉为“三绝碑”,供游客观赏,并一直延续至今。
日前,潘鸿忠以其作为发现者,但多年来一直未获得任何奖金及物质奖励为由,正式向乐山中院起诉乐山市人民政府及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并索要物质奖励共计280万元。此外,在起诉书中,潘鸿忠还要求,在乐山大佛景区内的显要位置竖立不少于两处的“巨型睡佛发现人是潘鸿忠”的标牌,而在乐山佛山博物馆内的乐山大佛陈列室,也应注明发现人潘鸿忠的简介、照片等。
承认曾收取当地政府5000元
潘鸿忠老人为何二十多年后,才来打这场“发现权”官司呢?对此,潘鸿忠表示,在其被授予“乐山市荣誉市民”后至今的23年里,乐山方面从未给他寄过一份慰问信,也没有派人探望过他,更没有给予任何慰问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因此老人心生不忿,并认为自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故决定循法律追索。此外,潘鸿忠老人也透露,现在他年老多病,希望借这次维权改善晚年生活。
据透露,潘鸿忠这次维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和《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据其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化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潘鸿忠索赔的280万元究竟是如何计算得来的?在起诉书中,记者看到,其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发现者的物质奖励,估算为200万元;二是每年给予发现者的慰问金及其他经济补偿,共计80万元。潘鸿忠的代理律师方新华向记者表示,“这只是一种计算方式,至于最后的具体数额,就需要法院来裁定了。”
而据潘鸿忠透露,当年他被授予乐山荣誉市民时,当地政府也给了他一个信封,内装有5000元。那么,这算不算是物质奖励呢?对此,方新华向记者解释说,“这不是所谓的奖金或物质奖励,而仅仅属于‘红包性质'”。
乐山中院:发现自然景观不享有发现权
昨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回复称根据相关法律认定,潘鸿忠不符合提起侵害发现权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故潘鸿忠向该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案条件,对于潘鸿忠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至于为何不予受理,乐山中院在裁定书中解释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和其他奖励,因此可以确认发现权属于知识产权类型之一。而发现权是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故发现权的客体为科学发现。而对自然景观的发现或命名,并不属于科学发现,因此其发现者和命名人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发现权。因此起诉人潘鸿忠不属于提起侵害发现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
随后,记者从潘鸿忠代理律师处证实,针对此裁定,潘鸿忠不服,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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