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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第一财经就曾报道官方考虑对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这一政策正式落地。
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零售价超13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购买一辆超豪华汽车将比之前至少多付13万元。
根据《通知》,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消费税征收环节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目前除了黄金饰品等少数消费品的消费税征收环节为零售环节,大部分的消费税税目征收范围为生产和进口环节。而此次消费税改革一大目的使得消费税征收环节改为零售批发环节,而此次对超豪华小汽车征收消费税的环节定为零售环节,正是为这一改革铺路。
此前接受本报采访的专家认为,消费税征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好处是可以对商品最终售价征税,税基明显扩大,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合理引导消费,但弊端是征收管理难度大。这次相关部门可能以豪车为突破口,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因为中国4S零售店相对烟酒等零售店来说并不多,容易管控。这将为下一阶段其他税目征收环节后移提供经验。
根据《通知》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通知》称,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消费税目中小汽车其他税目维持不变。乘用车税目气缸容量越大,征收消费税的税率越高,税率范围为1%~40%。气缸容量在4升以上的乘用车,将适用最高40%消费税税率。中轻型商用客车适用5%的消费税税率。征税环节在生产和进口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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