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刚性兑付 还能挺多久(2)
难掩信托违约风险
“虽然此次‘诚至金开1号’项目有惊无险,但是打破‘刚性兑付’可能只是时间问题。”上海某信托公司的研发部负责人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巴克莱在一份报告中也指出,监管者很可能容许信托产品违约,因为政府决心改革金融体系,逐步注入合理的风险定价,所以违约有很大可能发生。
如果信托产品最终违约,巴克莱认为这将是测试金融系统的首例违约事件。
上述负责人指出,自“8号文”(2013年3月,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化,与投资者共担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潜规则,既然银行已经打破,那信托公司还有多远呢?
不过,他也指出,如果打破了“刚性兑付”潜规则,信托产品可能会受到冲击。
从过往经验看,信托计划都按照承诺的收益率进行了兑付,这事实上让投资者对“刚性兑付”形成了强烈预期。也正是这种预期的存在,让信托计划对投资者形成了较强吸引力,令其规模迅速扩大—从2010年末的3万亿元飙升至2013年末的超过10万亿元。换句话说,中国信托资产存量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尽管具体比例无法精确估算)是建立在“刚性兑付”这一信念之上的。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了“刚性兑付”预期,还有多少投资者愿意购买信托产品?
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也指出,对信托公司兑付质疑的根源在于目前部分信托公司的“类存贷”操作思路,其典型思路为:信托公司不管有没有尽到受托人义务,都对按照信托合同预订时间、预期收益率等条件分配信托收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信托公司是正规金融机构,有较高的信用等级,投资者将信托计划当作了存款的完全替代品。
但这种思路对信托公司来说并不公平。
范杰认为,刚性兑付的不可靠性首先在于其不合法性。按照《信托法》,信托公司不能承诺信托计划的收益,也不能履行信托计划正常损失的赔偿义务,故刚性兑付实际上不仅无法无据,而且与法违背,对信托公司没有硬性约束。
他进一步指出,2010年以来,随着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计划增多,监管层多次发文,要求注意“兑付”问题,确保“兑付”,这实际上是让信托公司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得不从信托收益中提出一部分作为风险准备—这又要求信托公司必须找到收益率较高的投资项目,因为收益性与风险性是紧密相关的,故目前信托公司的项目风险是存在的,一般都是商业银行不能贷款的项目。信托的基本文化自此扭曲:一边是将信托产品作为存款替代,另一边却是信托项目的高风险。
目前在宏观经济减速背景下,矿业、房地产行业都存在风险隐患,一旦有系统性风险,那么信托“刚性兑付”将不可持续。
考验监管智慧
更令人担心的是,刚性兑付文化正在从信托业向整个资产管理行业蔓延: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都遵循了这个思路。
范杰担心,从宏观上看,这种思路是以表外业务之名,行表内业务之实,实际上是将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回迁到表内,从而放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杠杆,间接逃避资本监管。一旦这种文化继续,原有的金融生态将被完全打破,金融泡沫将会出现,系统性风险将会空前提升,到时候为刚性兑付买单的可能不只是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和金融机构,而会是整个经济体系。
刚性兑付的形成,是各方推动的结果:既有信托公司的主动护短,也有投资者的推波助澜,更有监管部门的暗示默许,故解决刚性兑付问题也不应是某一方独有的义务。
范杰强调,尤其应该转变监管思路,摒弃“只要不出现兑付问题就是没问题”的监管思路,把监管的重心从结果监管转移到过程监管上来,加强对信托公司是否严格审核投资者准入、是否履行谨慎管理义务、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是否侵占受益人委托人权益进行监管。同时,要严格限制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之间的关联交易,尤其是以“兑付”为目的的兜底交易,让投资者不把希望寄托在刚性兑付上,而应该真真切切的选择合适的信托产品。
不难发现,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项目运行、兑付过程中尚有诸多问号待解,是大事化小还是追根究底,考验着监管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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