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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显示,以上565只基金合同都只设定了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其中有497只基金合同都设定为仲裁,占全部基金数量的87.96%;只有68只基金合同设定了诉讼,占全部基金合同的12.04%。而在设定仲裁的基金中,有496只基金设定贸仲委为仲裁机关。
但业内人士表示,在设定仲裁方式的同时,基金合同普遍没有对仲裁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进行选择,最终很可能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再加上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且仲裁规则一般都要求当事人保密,因此在基民与基金公司这种实力相差悬殊的较量中,基民往往很难通过仲裁实现自身的维权目的。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虽然法律赋予仲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但法院一般只有在仲裁程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时才撤销仲裁裁决,对仲裁的实体问题一般不做审理。
“中国贸仲委的一个篮子承载不起1亿多基民的重托,也承载不起价值2万多亿元的鸡蛋———基金资产的重压。”张远忠表示。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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