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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为农户自主创业,发展当地特色产业提供资金保障,解决了部分农民“贷款难”问题,在支持农村经济和农户个体业主经营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农户未能按约还贷,给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流转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分析贷款风险的成因,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
借款人方面潜在着“信用风险”,信贷员要准确地把握成千上万农户的诚信度是一项异常艰巨的工作;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作坊产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户个体业主及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科技附加值低,管理不科学、相互间竞争无序,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这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就农信社而言,贷款审查存在漏洞;贷后检查监督不细致,“重发放,轻管理”的经营理念在一些信贷员中较为普遍,再加上有些农户贷款后外出经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多年不归,下落不明,这是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何化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建立贷款农户申报财产预登记制度和诚信调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私营业主一般采取的是家庭共同承包经营的模式,家庭人员中各自都具有一定的财产,如房产(包括租用集体土地的建房)、有价值的生产工具和固定生产资料(农用耕作用具和大棚等)、农村土地、鱼塘、山林等承包经营权。这些财产因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得不到更好的融资方式,信用社对农户贷款前可以采取由农户自行申报,协调好村级组织进行预登记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对预登记财产的所有权确认和起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欠贷农户一旦因发生诉讼和执行,可以使执行法院正确掌握欠贷农户和私营业主的可供执行财产,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财产所有权权属的争议。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农户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农户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和农村上交款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农户有否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农户个人档案。
其次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出台的《物权法》有关规定,协调政府农经部门,根据国家扶持农业特色产品政策向特定农户或农村私营业主发放具有本地区农产品(000061)发展或企业加工用途的专项封闭贷款,采取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结算专户的封闭贷款管理方式,并由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户种植的农产品、养殖业动禽畜和加工企业农副产品设立动产抵押制度,使信用社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效防止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
还应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县支行牵头,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法院执行局定期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执行法官要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还要建议金融机构加强对信贷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规范信贷员的行为。信用社对欠贷农户和农村私营业主的名册进行通报,人民银行负责做好账户的查询工作,对信用不佳的农户在金融系统内部曝光,协调银行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履行好举证的义务。在金融机构内部形成一种联防机制,将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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