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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期货账户应主动报备,此举意在遏制过度投机
为强化期货市场一线监管,昨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同时下文,对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界定标准、报备流程及监管措施作出规定。
从通知具体内容来看,上述4家交易所通知内容非常接近。比如,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在此基础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4家交易所发布的报备指引均从代理、投资、亲属、交叉任职、协议等关系角度,对实际控制关系进行了界定,列举了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8种情形,主要包括: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等情形。
另外,根据报备要求,以上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者期货账户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当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交易所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将向开户人进行书面询问。
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工作的开户人,四家期交所均表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此外还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开户人做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相关开户人的失信行为。
中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有利于防范潜在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三公”原则与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金所将继续维持强势监管态势,努力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干净的股指期货市场。
上期所表示,将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切实加强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异常交易,遏制过度投机,确保期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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