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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保障性住房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费用等5类费用不得计入保障性住房价格。昨天,记者从南京市政府获悉,自11月1日起,《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将开始施行。
据了解,该办法所指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要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办法的第七条明确规定,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保障性住房价格,包括: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各种赞助、捐赠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另外,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加上浮幅度,上浮幅度不超过3%。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住宅楼层、朝向差价,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为基础,按整幢(单元)增减差价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同时,保障性住房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的60%;中低价商品房项目结算价格以不超过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80%的原则测算,中低价商品房项目结算价格应当在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由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另外,列入南京危旧房改造计划项目拆迁安置购买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超过同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的85%。(孔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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