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未解之谜
连日来,由"卢美美事件"引发的对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是非评议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媒体和广大热心的网民对世界华商协会的合法性表现出了极大的关切,作为一名热爱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士,我也在关注着世界华商协会的相关问题,也期待着最终的真相早日大白于天下。
我发现今日的新闻多是围绕着世杰会的非法与否的问题展开。如北京晨报的《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疑点揭开 世华会境内活动非法》 ;成都晚报的《"世华会"境内活动非法》等这些媒体无一例外的给世华会贴上了"非法"的标签。但也有些未作非法定性的报道,如城市快报(天津)的《一月后"卢美美事件"还是谜》。这些报道的依据就是新华社记者对世华会"三大疑问"的调查结果,这三大疑问是:1、境外社团"世华会"在境内开展活动是否合法?2、"中非希望工程"是否违规?3、青基会收取捐款的10%作管理费用是否合规?
媒体都异口同声的说要解开世华会的三大疑点,但是仔细研究了一下报道内容,却发现不仅未解开现有的疑点,反而增添了新的疑点。
针对疑问一:境外社团"世华会"在境内开展活动是否合法?
(一)关于记者的调查结果
记者的调查结果是: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均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属非法民间组织,应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中没有任何关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登记信息。
该调查结果给出的逻辑思路是:大前提--凡是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属非法民间组织;小前提--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未在民政部系统登记。但却唯独没有逻辑思维的重要一环--结论。这是什么意思?是得不出结论?还是想把结论留给受众去猜?如果留给公众去猜,那就不可避免的有人猜对,有人猜错。因为逻辑思维不够严密的人很容易在大前提、小前提均在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得出结论,却不问前提的正确与否。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第4号公告似乎推翻了这个大前提。该公告明确表明:该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合法组织,系社团与工商双重注册。社团注册名称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社团注册登记证号为35717163-001;工商注册名称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其下注册分行名称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工商注册号为0976596,北京代表处注册号为110000400160767。对此,认为世华会并未注册的各类媒体并未提出有力的证据进行反驳。至于在香港注册的社会团体能否在大陆进行社团活动,法律并未作出明文禁止,而根据"民事行为法不禁止即可行"的民法原则,似乎也看不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违法之处。由此可见,根据这些证据,尚不足以将世华会定性为"非法组织"。
(二)关于国侨办的观点
接下来,新华社列举出了国侨办的观点:1、我办从未收到任何有关"世华会"涉侨活动的报批申请;2、一些 "世界性"华侨华人组织,打着"全球"、"世界"、"国际"等旗号开展各种涉侨活动,对内对外均产生了恶劣影响;3、名不副实的"世界性"华侨组织四大特点:名不副实,浮夸会员数字;境外注册、境内活动;活动虚张声势,经常借人民大会堂、钓鱼台等国家重要活动场所作为其活动举办地,并谎称与我国家领导人有密切联系,滥用或非法盗用知名人士题词和题字进行浮夸宣传以抬高身价、捞取资本;借会敛财,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明显具有敛财特征的所谓"世界性"涉侨活动。4、国侨办与民政部等四部门已于2010年联合发文,强调坚决遏制虚假的"世界性"华侨华人社团或组织在境内举办活动所产生的恶劣影响。
国侨办的发言有没有下结论说世界华商协会是非法组织?显然没有。那能否据此推断出世华会就是非法组织?显然也不能。
该报道说要解开"境外社团世华会在境内开展活动是否合法"这一疑点,但是从字里行间却看不出针对疑点的正确答案。即在列举完了记者调查结果、世华会主席卢俊卿的发言及国侨办的观点之后,也并未真正解决疑点。世华会在境内开展活动到底合法与否?--看标题很吓人:"非法组织",而仔细读了正文的读者却没有得到"非法"的答案。
针对疑点二:"中非希望工程"是否违规?
(一)"中非希望工程"基金是公募还是私募?
对于这个问题,记者的调查结果是:1、青基会发布的《"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六条为:该基金的收入不仅来自"世华会"会员,还包括"社会各界的捐赠";2、"中非希望工程"官网的捐款热线并非青基会的电话,而是"'世华会'驻京代表处"的电话。
与此同时,中国青基会秘书长涂猛表示:"中非希望工程"没有面向社会公募,其基金来源仅是"世华会"向其会员的定向劝募。
记者与中国青基会各执一词,但各方仅给出了一个相互对立的结论,均未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观点。这种缺乏证据的拉锯式争论毫无实际意义,因为谁也说服不了谁。只有拿出中国青基会的进账单以及相应的捐赠协议才能获知事情的真相。
(二) "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会"是否系青基会的分支机构并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
对此问题,记者的调查结果是:根据《"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十六条显示,"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会"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基金长期规划和年度资助计划等重大事宜。
中国青基会秘书长涂猛则表示:"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会"不是决策机构。
而民政部则表示:"中非希望工程"项目在实施前已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故不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如果依民政部所言,"中非希望工程"项目无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则它并不存在违规行为,既然如此,那"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会"是否系青基会的分支机构这个问题也就显得无足轻重。
(三)"世华会"是否向青基会捐款?劝捐成本是否从捐款中扣除?
对此问题,世华会主席卢俊卿和中基会秘书长涂猛均表示:卢俊卿和卢星宇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3月16日,共向中国青基会捐赠1100万元。而劝募成本,既未从青基会中支付,更未动用"中非希望工程"捐款基金,倒是卢俊卿本人支付了42.8万元的劝募奖励和交通费、住宿费、礼品费、劳务费等500.69万元。
综上,对于"中非希望工程"是否违规所涉及的三个小问题,第一个有关公募还是私募的问题难以辩清;第二个已经为民政部所确认,"中非希望工程"项目无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三个,除了世华会主席卢俊卿和中基会秘书长涂猛肯定了世华会向青基会捐款以及劝捐成本未从捐款中扣除这两个观点外,也未见反驳证据。所以,也无法证明"中非希望工程"是违法的。
针对疑点三:青基会收取捐款的10%作管理费用是否合规?
对此问题,记者调查的结果是: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而《"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捐赠基金的10%用作管理费用"。同时,青基会官网显示的各基金捐款页面中,也都标有"收取捐赠基金10%"的内容。
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具有比较性的内容,该报道想要表达什么样的观点呢?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该报道引用张步峰观点说青基会偷换了概念,将"捐赠基金总支出的10%"换成了"捐赠基金的10%"写入而《"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并指出这将导致"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理费用长期处于收入总额10%的峰值,从而涉嫌非法套取管理费用。但是究竟青基会到底是否真正实施了非法套取管理费用的行为,这恐怕还得依赖审计部门的最终认定,而决不能听信于一家之言。
通过简单的推理分析,媒体试图对所谓的三大疑问进行解读,但是当我们怀着迫切的心情去寻求问题的答案时,却发现,三大疑问并未被解释清楚,疑问依然还是疑问,甚至还可能引发新的疑问。
对于第一个疑问:境外社团"世华会"在境内开展活动是否合法?报道列举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而且引用了国侨办的一些发言,但是究竟境外社团"世华会"在境内开展活动是否合法?文章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这究竟是何用意?不得而知。
对于第二个疑问:"中非希望工程"是否违规?这里提到了五个小问题,即1、"中非希望工程"基金是公募还是私募?2、"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会"是否系青基会的分支机构?3、"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会"是否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4、"世华会"是否向青基会捐款?5、劝捐成本是否从捐款中扣除?其中,除了第三个问题被民政部明确否认以外,其他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答案,如此,又怎能证明"中非希望工程"是否违反?
对于第三个问题:青基会收取捐款的10%作管理费用是否合规?这里虽然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当年总支出"与《"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中"捐赠基金"连个概念的辨析之外,也并未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说明青基会收取捐款的10%作管理费用到底是否合规。
因此,媒体试图通过解答三个疑问来确定世华会合法与否的初衷虽然良好,但却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法则,我们期待无论媒体还是其他机构,能够早日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还原事情的真相。无论世华会是否合法,我相信公众都能够予以接受,但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有力的证据,我们更需要事实的真相。(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郭宝艺)
关键字: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卢美美,中非希望工程,卢俊卿
新闻素材来源:中国新闻采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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