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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之争”:2002年,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分别向国家商评委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2008年5月,国家商评委裁定,驳回申请,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2008年6月,四家申诉企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间,威龙公司撤回了起诉);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商评委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但要求重新裁定;2010年1月,原告企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经九年的“解百纳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和解成为这场马拉松官司的最终注解,“解百纳”商标所有权归张裕集团所有,但竞争对手长城、王朝、威龙可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这也创造了中国商标历史上的一大“奇迹”。 按理说,企业的商标应该是独家使用,但从现在开始,“解百纳”这枚葡萄酒行业的商标,将供国内几大巨头共同使用。据张裕A(000869)17日晚发布的公告显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争议双方就“解百纳”商标使用问题的纠纷达成和解:张裕集团明确为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张裕集团许可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搭车‘解百纳’现在已不可能了。”省葡萄与葡萄酒协会专家认为,这项裁决彻底堵住了其他企业搭车“解百纳”的可能性。在九年诉讼期间,国内存在大量生产“解百纳”的现象,“现在明确了,非七家企业生产的解百纳,均为侵权。” “瘦的和解胜过胖的判决”,对于原本盛传的“解百纳”归公,张裕一人士表示,和解对于保护、发展“解百纳”有着积极作用,这也创造了中国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分离的一大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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