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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翻阅了中国燃气在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2009年和2010年的所有公告,只字未提收购牡丹江燃气股权一事,也未提及深圳中燃股东层面的股权转让交易。
实际上,在收购牡丹江燃气股权的前后,中国燃气子公司在涉及内地的多项收购都进行过公告。
1月11日,本报记者联系中国燃气对媒体发布消息的香港一家公关公司,就此进行询问,但是中国燃气稍后通过这家公关公司语焉不详地回复本报,“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这两项交易不用披露。”而其他敏感问题一概没有回复。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辉勇表示,在本次交易中,刘明辉很有可能利用大股东的地位,操纵该次交易,且没有依法披露交易信息。而且,如果天津勤联和牡丹江天合与刘明辉、黄勇有关联,刘明辉和黄勇就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操纵本次交易。在交易完成后,如果以超出合理的价格,把持有深圳中燃的股份转让给中燃实业,中燃实业支付的高额股权转让款就通过天津勤联、牡丹江天合转移到刘明辉、黄勇或其有利害关系方,变相地侵占中燃实业的资产,这就涉嫌职务侵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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