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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结合吴英集资的过程,要说吴英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的确有法可依。但是,正如我们一开始提到的,一个企业刚刚起步往往面临着融资无门的困难,使得企业主不得不转向民间的高收益融资借贷。如果因为这样就被判有罪,也真的很冤,而这也正是多方争议的焦点。
民间融资绝非中国特色,美国前国务卿鲍威尔自传说,当年他之所以能上得起大学,就是因为他的父亲从当地一个牙买加裔美国人的互助基金借到了钱。当然目前民间融资平台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监管,从而风险极高,毕竟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仅仅是道德,但由于它是地下交易,银监机构也无从管理,可另一方面,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都在,银监机构能够监管的机构却又或因低效或因成本高企等原因,无法取代民间融资的地位。民间融资在这些小企业主看来几乎已经成为唯一的救命稻草。但长期以来,政府监管部门却又不承认民间金融市场的存在权利,也否认企业家有创新制度的自由,对于民间金融持否定、打压态度。在吴英案件及其死刑判决后面,可以看到这种理念。判处吴英死刑,究竟在维护市场秩序,还是破坏市场秩序?那里的金融场所本来就有两个,民间的与官方的。这两个金融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是分立的。
吴英案警示我们反思主流金融体系本身。为何几十年来无数中小企业都在通过民间融资寻求更进一步发展?为何无论国家利率如何调整都仍有那么多的民企奋不顾身地去借贷民间资金?如果没有这些地下金融,高利贷,这几十年来这些中小企业是不是都死光了?我们该拿什么去拯救误入歧途的那部分民间资本?又为什么没有预警机制去警示那些迷途的人,告诫他们迈上的可能是不归路?我们听过太多太多关于无知犯法的悔过,但实际上是什么造就了这番无知?而这些无知中又有多少几乎等同于无辜?
杀一个吴英也许不算什么,但是血祭吴英成全得了谁?在许多民间资本充裕的地方,如浙江、鄂尔多斯、北上广等,由于资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间借贷盛行,这些资金的投资方向就是赚取高额利率,而许多找不到爹娘(政府后台)的有头有脸的大企业甚至是地方经济就是这么搞起来的。我们应该反思,一次又一次血的代价,为何没能取缔民间集资?中国经济不需要血祭,需要的是机制。解决民间非法集资问题,仅靠打压只是一时之策,长远方案还需要创造出更多的适合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融资贷款的新方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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