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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身份。”有关专家建议说,在相关法规、监控制度趋于完善的条件下,可以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成为合法、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成立专门的民间借贷协会组织,集聚民间游离资金来进行投资增值,同时建立民间借贷资金运用中介制度、第三方许可制度、大额借贷登记制度等,明晰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规模等,合理统筹调控,发挥民间借贷的补充作用。
就此,不少地方已作出有益尝试,力图打通民间资本与民营经济的对接之道。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日前表示:“浙江将引导民间融资资金通过集约化管理的方式,流向初创期企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创业的短期资金周转,以及成长型骨干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
据了解,浙江还提出将重点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争取使浙江成为“中小企业投融资先行区”和“民间资本投资高地”,要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问题一并考虑、一起解决。
从严监管
降低民间借贷融资风险
当前,温州一些“跑路”老板陆续返乡返企,他们在总结企业陷入困顿、难承重压的原因时都表示,高利贷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从他们的经历可以看出,不仅要疏导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之间正常、合法的资金供需关系,还应严密监管双方在对接过程中容易产生高风险影响的各种行为和各个环节。“化解民间借贷风险,取缔和打击不应成为政策的着力点,应主要遏制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倾向,减少市场投机风气。”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601988)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
当前,民间借贷监管的最基础工作就是将其“晒”出来。有关法学专家认为,应尽快明确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的角色,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范畴及不同对待政策,以及加快立法立规,一手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合规经营;一手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吸储、放高利贷等行为,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
“民间借贷市场的真正隐患在于那些‘不务正业’、不守法纪的担保公司,及涉及放贷的贸易公司、咨询公司、私募公司等身上。”深圳一位民间金融领域的资深人士告诉记者。这就是说,“盯”住那些非法“炒钱”的中介机构,可成为当前开展民间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
而为了确保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也亟须将民间借贷真正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业内人士认为,在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一些行业、产业,民间借贷融资总量越来越大,会在一定程度上消减宏观经济政策效果,所以需要加强监管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利率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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