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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信理财业务窗口指导“叫停”月余后,8月12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行将之前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所有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全部转入表内,并按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并要求大型银行按11.5%、中小银行按10%的资本充足率计提资本;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这一纸通知最终明确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游戏规则。尽管它对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和业绩影响有限(目前的银信理财涉及表外转内的规模约相当于1~2个月的银行业新增贷款量),但“转入表内”和150%的拨备覆盖率无疑彻底封死了银行信贷资产 “乾坤大挪移”操作空间。
于信托公司而言,银信新政融资类银信业务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比不超30%的限定,必然使信托行业从目前至年底开始一轮潮水退去般的资产缩减过程。习惯于“裸泳”的信托行业不得不将业务重点转向集合信托和银行代销。于是房地产、证券投资及私募产业基金将重新成为信托业务的“不得已”之选。在单一信托“空间窒碍”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不得不专注于自做项目,更倚重于银行代销特别是私人银行和贵宾理财的渠道。
于银行业而言,新政将彻底打消商业银行从事信贷资产转让银信理财业务的意愿。银信理财资产在本质上属于银行代客理财,从情理而言均不应再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也无须计提拨备与资本。但在中国理财市场,这类理财产品得以为客户认可并广受欢迎,一方面源自于银行业所拥有的国家信用,另一方面大量的银信理财资产包涵了银行的担保或“增信”条款。在面临“表内化”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约束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恐将无力也无愿该类业务。
因此,“银信新政”虽不致银行业信贷投放大局的波动,但施加于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双重“紧箍咒”却足以导致国内信托业与银行理财格局的丕变。笔者预计,这一变局将会在信托公司、银行理财市场和个人理财三个方面产生明显的“马太效应”。
新政将促使信托行业回归主营业务,项目开发能力突出、集合信托业务强的信托公司在不远的将来脱颖而出。在中国信托业,信托产品主要分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两类。前者由信托公司自身主导,自行进行项目开发、设计并主动进行资金募集。后者则是银信理财的主体——对接银行理财资金,信托公司在此间的竞争主要是“资源与银行关系”整合能力之争。近年来信托公司的扩张过多地依赖“通道类”的银信合作,其主业反而相形见绌,银监会新规无疑有拨乱反正之效。加大项目研发能力、发展集合信托并与银行开展代销将是信托业的唯一出路。但未来如何规避集合信托“非房即股”的风险,引导集合信托投资于实体经济将是下一步的行业性课题。
在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遭遇“封印”之后,银行理财产品中一度占据重要地位的类固定收益产品将难以再现风光,所剩的主角似乎仅有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等票据)。虽然银行依然可以代销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毕竟集合信托可以带来更高收益、体现更丰富的投资主题。但根据银监会2009年3月修改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如此,则银行之私人银行等高端理财客户及其渠道将进一步“奇货可居”。私人银行客户基础深厚、财富管理服务声势已成的银行无疑将成为优质信托公司和集合信托产品的首选门店,私人银行毫无疑问将“强者更强”。
在个人理财方面,从上述分析不难断定,银信新政之下个人投资理财的门槛将更加壁垒分明。普通投资者虽然因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而免受信托理财之惑,但集合信托的高风险、高收益特性无疑可能加剧财富分配的“马太效应”。因为,只有拥有300万元以上的可投资资产,才可能成为信托投资的“不受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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