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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日前和外汇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通知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审批统计信息的审核管理。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标注“投资性公司”,并录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对其他各类型企业均不得标注“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上述内容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重点检查事项。通知称,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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