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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行为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这是首次建立商业银行董事淘汰机制,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应评为不称职的情形,并要求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换不称职的董事。
《办法》首次从忠实和勤勉两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的职责范围、履职要求以及履职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的合规性、专业性和效率提出要求。在提出共性履职要求的基础上,《办法》区分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不同的职责特点,提出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银行业改革进程的推进,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已经建立,“形似”的工作已经完成,监管重点逐步转移到“神至”的建设上来,即督促商业银行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董事作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关键性主体,能否充分发挥其履职的主动性与有效性将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成效。
近年来的监管实践表明,董事履职效果不佳将直接影响董事会作用的发挥。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发挥董事会对公司治理的作用,银监会决定及时制定有关法规,从监管角度加强对银行董事的监督和评价,这将有利于规范银行董事的选聘过程,增强董事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的决策科学性。
按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制定评价细则,建立董事履职跟踪记录制度,逐年对商业银行董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商业银行的评价细则、评价过程以及评价结果均应接受银监会监督。《办法》首次建立了商业银行董事退出机制。《办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应评为不称职的情形,并要求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换不称职的董事。
《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实现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情况的全过程监管,增强董事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的决策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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