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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银监会网站正式挂出《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其实早在12月初,该《通知》已经下发,信贷资产转让市场正式套上监管枷锁。
自去年底以来,银监会已针对2009年下半年以来商业银行盛行的信贷表内外腾挪下发了一系列包括规范银信合作的调控措施,但此后银行间信贷资产腾挪活动并未沉寂。据央行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1月末新增人民币贷款已达7.46万亿元,这意味着今年初既定的7.5万亿元新增贷款规模面临失守。腾挪信贷的故技开始在银行间重演。而在依靠信托业务将信贷资产从表内转至表外这道门被收紧后,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成为银行腾挪信贷的重要渠道。
《通知》指出,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开展正常类信贷资产转让前,信贷资产转入方要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和转让前的内部授信审批,复评贷款风险度,审慎开展此项业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出进一步要求,将有效防止个别银行利用信贷资产转让进行监管套利、规避监管或盲目扩大表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散信用集中度风险、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加强流动性管理和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更好地防控金融体系风险、更好地保护客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通知》对信贷资产转让的法律要求、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贷后管理及交易完成后的报告事项均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必须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各项要求。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与信贷资产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拟转让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安全转让;拟转让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信贷资产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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