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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一些城市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时足额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按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但北京、上海、重庆、成都等22个城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未达到上述要求。2007年至2009年,这些城市共计少提取146.23亿元。其主要原因:一是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基数较大,以前年度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加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已可以满足一定时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需求,因而自行降低了提取比例;二是一些城市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尚未做出准确核算,致使未提或少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截至2010年8月底,除天津市表示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已满足需求外,其余21个城市或在审计指出问题的当年加大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提取的力度,或承诺今后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还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补提了以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38.61亿元。
(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在一些地方执行中出现偏差。
在重点调查的32个城市中,有18个城市向2132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13.12万元、分配廉租住房533套;抽查22个城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有1.32万户未将租赁补贴按规定用于改善住房条件,而是用于家庭其他消费,使租赁补贴变成了“生活补贴”。其主要原因:一是对保障对象的审核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人口变动、收入财产等信息尚未实现共享,相关部门未准确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二是由于一些地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偏低,大多数保障对象居住在老城区,靠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身的经济能力难以租到合适的住房。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截至2010年8月底,18个城市已对不符合条件领取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1569个家庭停发了租赁补贴,收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86.47万元;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分配的533套廉租住房,已清退107套,其余426套正在清退过程中。对涉嫌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5名基层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已分别对其给予了撤职、行政记大过等处分。对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未用于或未完全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问题,各有关地区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从租赁补贴的审核程序、发放形式以及后续监督等方面进行纠正。如济南市和泰安市计划采取领取租赁补贴与租赁住房实际支出挂钩的措施进行纠正,海口市和深圳市的部分城区已采取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才能给予补贴的措施进行纠正。
(三)一些地方廉租住房建设中存在配套设施不完善、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一是由于廉租住房配套设施不完善、地址偏远、交通不便等,南京等13个城市的一些地方存在廉租住房配租困难、房源闲置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已入住家庭退房的情况。
二是南京、昆明等13个城市投入12.60亿元新建、收购或装修的廉租住房项目,存在执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不严格的问题。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截至2010年8月底,乐山、盐城等11个城市采取了完善道路、交通、水电等配套设施和加快廉租住房配租进程等措施进行纠正;西安市和泉州市提出了完善配套设施和加快配租工作的计划。对于新建、收购或装修廉租住房项目未执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问题,有关城市均加强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其中南京、深圳、盐城三市专门召开会议部署相关工作,制定了规范性文件。
(四)一些地方廉租住房入住后出现了租金、物业费收取难和不符合条件住户退出难等问题。
在重点调查的32个城市中,天津、沈阳、重庆等12个城市截至2009年底,累计欠收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费238.05万元;沈阳、厦门、常德、成都、乐山、昆明6个城市中的20个区县存在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家庭退出难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一是对拖欠租金、拒绝退出廉租住房的行为,缺乏有效措施和明确规定;二是入住廉租住房的部分家庭,在其收入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后,大多仍无能力购置新住房,腾退其现有廉租住房确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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