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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等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正式发布《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享受免税政策的动漫企业需满足三个条件,且对这些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规定》执行时间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规定》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此外,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漫画、动画、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等。
三部门同时发布了《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根据《规定》,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能力的提高及动漫企业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以《清单》所列的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并在已取得的“动漫企业证书”中对该企业是否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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