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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在例行发布会上回应媒体询问时表示,目前沪港通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到了最后阶段。他同时就沪港通试点在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关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信息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信息披露、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上限计算和认定、资产管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权益披露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 针对市场参与人询问在沪港通实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认定和披露是以名义持有人为准还是以实际权益拥有人为准的问题,邓舸表示,目前A股市场是依照记载于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的,也即按名义持有人进行确认。在沪港通实施初期,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前十大股东是确保市场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对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关规定明确,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需报告、公告临时报告;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卖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通过沪股通买入内地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资者,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关于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上限计算和认定的问题,邓舸表示,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0%,已有规定明确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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