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预披露的行政监管,可借鉴中国香港的监督机制。从上月起,上市申请人在呈交上市申请时必须在香港联交所的“披露易”网站上登载初步招股书。港交所将对招股书实行“三天初检”,如未通过,招股书将从“披露易”撤下。如招股书通过“三天初检”上了网,却又因内容不完备而被联交所发回,就会面临“贴堂惩罚”:网上删除招股书、公司在8周内不得重新提交上市申请,保荐人及上市申请人的名称以及被发回的日期将登载在“披露易”上。这就是让投行业最忌讳的“Name and shame(点名羞辱)”:保荐人、上市申请人名称留名的规定是永久性的。在投行,名声几乎代表一切,保荐人被公开点名,无疑是其职业生涯的巨大污点。有此制度,保荐人为保自身的声誉,会对企业数据详查,减少被发回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