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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精华,弃糟粕 李军认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相关部门在反垄断、食品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监管一定是常态化、严格化。 李军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改革开放初期,中国面临外汇和技术“双缺口”。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是借外债,而中国采取的措施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参照很多后发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东亚四小龙”的成功经验,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以解决上述问题,其中包括给予外商投资者高于本国居民的待遇,有税收优惠、土地优惠、财政支持以及外汇管理方面等多种特殊优惠政策。 中国加入WTO后,根据世贸组织的精神,逐步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2008年1月1日起,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商务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外资并购新规投入实施;2010年12月1日起,中国取消了对外企最后两项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外资在我国不受欢迎了。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结构调整转型中,依然需要外资。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内外一致原则,建立健全法制化营商环境,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 就拿近期几起涉及微软、高通、奥迪等跨国巨头的反垄断案的调查来讲,这绝不是针对外资的,绝对不是搞什么“保护主义”、“民族主义”。 张莉指出,当前这些反垄断措施的出台,其实它是同时面对内资外资的,并不是只针对外资企业的,但是目前相对来说,有些领域外资占据的比例比较高,而且外资的垄断情况也比较严重,这就造成了给我们的感觉是反垄断就是针对外资的。它并不是政策的倾向,而是市场上反映出来的一些具体的结果。 其实,中国《反垄断法》早于2007年8月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日已有6个年头。 沈丹阳指出,回顾《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的情况,接受反垄断调查的企业既有本国企业,也有外国企业,在《反垄断法》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不存在“排外”的情况。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是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查处垄断行为是国际通行做法。 当然,在华的外企理应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公共利益、扰乱中国的市场和社会秩序,更不能把中国广大老百姓作为忽悠、欺诈的对象。 相关专家表示,外资企业在中国经营,如果我们对他们的要求比较严格,其违法成本高了,相信“前赴后继”者就少了。假如我们过于“好客”,纵容他们的错误,不敢理直气壮地制止,不敢依法处理的话,只会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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