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林亚福贪腐窝案:专业部门腐败亟待防范
新华08网海口10月26日电(记者傅勇涛)近十年内,将招聘环卫工人的指标分配给队长、段长,向聘用的环卫工人索取“指标费”,逐步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敛财模式。这是一起发生在海口市环卫系统的腐败窝案。日前,海口市龙华区环卫局原局长林亚福被海口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相关人士认为,近年来,专业性部门腐败窝案呈现范围广、人员多、数额大等特点,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党风廉政制度熟视无睹,漠然处之,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金字塔式敛财 层层收取“指标费”
这起腐败窝案被查处,缘于知情群众的实名举报。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接到举报线索后,通过对86名环卫工人和20多名相关人员的调查核实,发现大量证实林亚福有重大经济问题的证据。
经查,2000年5月至2010年1月,林亚福利用招聘环卫工人、发包新建街道清洁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款127万元,多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检方还掌握了环卫局原队长林明会、林小雄,段长林志芳、林小梅4名犯罪嫌疑人的大量犯罪事实。一个局长将“指标费”层层分配给各队长、段长的金字塔式敛财犯罪窝案浮出水面。
更为荒唐的是,林亚福利用“指标费”冲抵的方式,为自家购买墓地。2005年,林亚福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龙泉镇卜史村委会50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墓地,在支付6万元后,他将剩余部分通过安排该村一些人员进入龙华区环卫局工作,以“指标费”冲抵墓地款。2007年,林亚福再次向该村购买50平方米和60平方米的两块墓地,付款方式同样以“指标费”冲抵。
但是,林亚福在任期间,给很多人留下的印象是一个“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他加大环卫工作机械化投入力度,增加各种环卫清运车辆,添置电动清运保洁车,使龙华区的城市卫生评比一直保持在全市前列。他经常深入一线慰问环卫工人,和职工一起清运垃圾,节假日主动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先后被授予全国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海南省优秀公务员、海南省优秀共产党员、海口市优秀共产党员等20多个先进称号。
“在工作成绩的光鲜外表下,的确忽视了对林亚福的全面考察。”龙华区纪委负责人说,一个有着32年党龄、38年工龄的干部,在近十年时间里大肆收取生活困难群体的好处费,严重违反了国家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
知情人士认为,林亚福“刚愎自用”的性格也为他一步步走向腐败埋下了伏笔。在任期间,林亚福“大权独揽”,在用人上“一言堂、一支笔”,人员进出全由他一人说了算。环卫局大部分段长、队长都是林亚福的亲戚、朋友,从局机关到大队、路段,形成一种家族式管理模式,“段长-队长-局长”长期相互勾结,形成一个非法受贿的利益共同体。
——警惕权利变成犯罪的工具
龙华区环卫局的一位老工人对记者说,林亚福的做人原则是工作、捞钱两不误,一起抓。长期以来,表面上绚丽夺目的政绩掩盖了他在阴暗角落里的腐败勾当。
记者调查发现,通过送“指标费”当上环卫工人的人,大都冲着政府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而来。林亚福等人抓住这一点,在长达近十年时间里对收入不高的社会弱势群体实施“雁过拔毛”的敛财计划,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龙华区环卫工人们认为,每日打扫293条主干道、2000多条街区小巷,不管垃圾清运任务有多繁重都毫无怨言,觉得辛勤劳动对得起800多元的收入。而林亚福等人作为单位干部,在近十年时间内贪婪收取“指标费”的腐败行为是对环卫工人辛勤工作的亵渎。
记者采访发现,环卫工人每月工资仅数百元,而被迫“上缴”林亚福的“好处费”相当于环卫工人三年多的工资总和。海口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纳军说,环保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局外人很难了解,外部监督难以有效实施,内部监督机制虽然存在,但不健全或监督不到位,造成林亚福能够为所欲为,搞家长制、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
——疏堵结合预防专业性部门腐败窝案
相关人士认为,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专业性部门的贪腐案件时,“拔出萝卜带出泥”是共同特点,专业领域的贪腐人员“扎成堆”“串成线”,易于形成腐败窝案、串案,建议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预防专业领域腐败窝案的产生。
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海口市龙华区纪委负责人认为,首先,要提高监督的透明度。目前虽然监督的形式很多,但监督的透明度不够。一些腐败窝案、串窝牵涉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涉及范围广,大多是因为没有阳光操作。其次,要强化监督失职的责任追究。目前,各级党委政府都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对党内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难免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或者不到位。
海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曹锡仁认为,腐败窝案的产生,说到底是制度落实不到位。许多党风廉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往往是嘴上说得多,认真落实少,对制度规定熟视无睹,漠然处之,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曹锡仁建议,在重要部门实行权力合理配置和监督,对过度集中的权力要采取分权原则,比如在人事任免、项目审批等环节,都要做到权力分开,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和制约才能有效预防腐败的发生。
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孝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增加刑罚的严厉性,提高腐败犯罪成本。
第一,通过完善相关刑事立法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有效利用资格刑、财产刑、自由刑、死刑这四方面的得失效应,形成强大、全面的威慑力。
第二,通过严格刑罚适用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小贪”缓刑越来越多的现象,降低了刑罚的严厉性,必须严格控制缓刑及死缓的适用,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
第三,通过规范行刑活动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通过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程序,避免暗箱操作,实现服刑待遇平等,避免特殊化,是增加刑罚严厉性,预防腐败犯罪窝案的一个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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