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止审理iPad侵权案 唯冠不服
热闹的iPad商标争议案终于现阶段性结果。这一回合,则是唯冠败苹果胜。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诉苹果商标侵权案在上海浦东法院开审一天后即做出裁定:中止诉讼。同时,浦东法院还驳回了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
在深圳唯冠的起诉状中,对苹果贸易公司提出的6项诉讼请求之一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对于深圳唯冠提出的禁售令申请,浦东法院认为,美国苹果公司等与申请人之间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正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中,故涉案商标权归谁所有尚不确定。法院遂依照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深圳唯冠此申请予以驳回。
另一方面,对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浦东法院则依据民诉法规定,认为被告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争议向广东省深圳市中院提起诉讼,因而裁定中止诉讼。
这个案件裁定之后,多位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认同这一判决,因为禁售令的杀伤力太大,一般不轻易启动,此前动用的案件,并不会影响如此之大。尤其是作为申请人的深圳唯冠资产状况不容乐观,如果最后广东法院裁定其败诉,那么批准禁售令造成的损失,恐怕其也无法承担。
不过,上述专业人士也认为苹果公司对此还是有所疏忽。而前天庭审结束后,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师谢湘辉曾表示,深圳唯冠会逐步推进其他区域的诉讼,还会在工商查处的地域上进一步扩大,也会根据法院判决的情况进一步向更多法院提出要求发禁止令及禁止苹果和它的经销商继续销售它的产品。
此前一周,广东惠州中院判决iPad经销商顺电惠州家华店及第三人苹果贸易公司侵犯了深圳唯冠商标的专用权。谢湘辉曾强调,在惠州市中院已经做出了类似判决,法院的判决是完全依据中国的商标法独立做出的,对上海的案件也是有一定的参考和示范作用的。
但是目前看来,上海浦东法院这一裁定确实有别于惠州中院的判决。不过,无论是前述判决还是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目前都尚未生效,还存在变数的可能。(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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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禁售令申请被上海驳回 唯冠不服将提复议
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表示,在目前商标权属明确的情况下,依据商标法,法院应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
昨日,上海浦东法院就深圳唯冠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分别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浦东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唯冠会依法提起复议申请。
针对临时禁令的申请,上海浦东法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唯冠的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本案中,被申请人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等与申请人之间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在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前,涉案商标权归谁所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因此,上海浦东法院认为,在美国苹果公司使用“iPad”标识是否构成侵权尚难定论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销售“iPad”平板电脑构成侵权尚缺乏依据,故法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针对中止审理的申请,上海浦东法院认为,被告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争议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虽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美国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但美国苹果公司等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尚在审理中,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对此,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目前商标权属明确的情况下,依据商标法,法院应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他认为,浦东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唯冠会依法提起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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